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新时期双拥工作,进一步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指示精神,推动我省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深入、扎实、持久、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有关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巩固和发展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新型军政军民关系,把拥军优属与拥政爱民结合起来,把发展社会生产力与提高部队战斗力结合起来,把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与构建和谐社会结合起来,广泛深入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促进双拥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和军队现代化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严格标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报和推荐省双拥模范城(县):发生重大军民纠纷,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优抚安置政策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双拥组织机构无工作人员和经费保障的。符合双拥模范城(县)命名条件的市、县(市、区),在分数同等的情况下,优先考虑驻军多和工作进步幅度大的市、县。
(二)公正评选。双拥模范城(县)命名,要严格按照标准和有关程序进行检查和考评,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控制数量。每次双拥模范城(县)命名的数量要严格控制,具体数量在命名前由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四)动态管理。双拥模范城(县)的评比命名实行动态管理,做到能上能下,有进有出。
三、组织领导
全省双拥模范城(县)评比、命名工作在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双拥模范城(县)评比命名的具体工作。地级以上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开展对辖区内县(市、区)双拥工作的评比和验收。
四、评比命名程序
(一)县(市、区)要求命名为省双拥模范县(市、区)的,通过自查自评认为符合条件的,以县(市、区)党委、政府和人武部的名义向所在地级以上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由地级以上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检查和考评,并按照检查结果排出名次,以市委、市政府、军分区(警备区)名义向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推荐。
(二)地级以上市要求命名为省双拥模范城的,在自查自评的基础上,认为符合条件的,以市委、市政府、军分区(警备区)名义向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
(三)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市的申请和推荐,授权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单位进行检查验收,提出拟命名的市、县(市、区)名单。
(四)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全体成员会议,讨论确定拟命名的市、县(市、区)名单,并将名单在主要新闻媒体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公示期满,报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审批,召开命名大会进行命名表彰。
五、命名时间
省双拥模范城(县)每四年命名一次,每次命名时间一般在当年的“八一”建军节前夕。对被命名的双拥模范城(县),授予奖匾,颁发荣誉证书。
六、命名后的管理
(一)双拥模范城(县)应以命名为新起点,坚持巩固提高、创新发展的方针,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取得新成绩。
(二)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两年对省双拥模范城(县)进行一次检查考评,并将检查考评情况作为下一届评选省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依据。
(三)省双拥模范城(县)的工作无新的进展或出现问题的,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给予批评帮助,并限期整改。
(四)省双拥模范城(县)出现重大军民纠纷等突出问题,应在及时纠正和妥善处理的同时,将情况报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隐情不报或不及时采取解决措施的,给予通报批评;严重影响军政军民团结和社会稳定的,撤销其“双拥模范城(县)”荣誉称号,收回奖匾和荣誉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七、量化标准(见附件)
八、附则
(一)本规定由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2000年颁发的《广东省双拥模范城(县)评比命名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