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郑功成
军人保险是解除军人后顾之忧的一项基本制度安排,也是国家社会保险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建立军人保险制度不仅是完善我国兵役制度的必要内容,而且是完善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当然任务。
我国的军人保险制度是在改革开放取得重要成就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的背景下,基于军人的客观需求及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而逐渐发展起来的。1997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军人保险制度”,首次从法律上提出了建立军人保险制度的目标任务。1998年7月6日,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四总部发布《军人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伤亡保险暂行规定》,应是我国军人保险制度尤其是军人伤亡保险制度进入建设阶段的重要标志。1999年12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联合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初步确立了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的框架。2003年12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又联合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创新性地确立了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的社会保险制度,还制定了针对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的养老保险办法等。所有这些,既客观地表明了军队建设与社会发展对军人保险制度的需要,也表明了国家对军人保险制度建设的日益重视和已经取得的可贵成就。
军人保险作为面向军人这一特殊群体的保险制度安排,其内容是很丰富的,其制度安排亦是复杂的。一个完备的军人保险制度,不仅应当包括伤亡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遗属保险、就业或失业保险等基本保险制度,还应当包括相应的补充保险措施,不仅应当适应军队建设与军人需要而独成系统,而且要与普通国民的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不仅应当切实落实国家责任且主要是中央政府的责任,而且还需要适度利用市场机制与社会力量。对军人而言,其肩负使命特殊,职业生涯特殊,更加需要在保险制度上有确定的、稳定的安全预期。因此,尽快建设完备的军人保险制度,应当成为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和国防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任务。
强调建设军人保险制度的重要性,一方面是因为军人需要有更可靠的风险分散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而军人保险的实质即是通过强制性的制度安排来让军人参与社会再分配,让全民分担军人的职业风险,让完善的制度确保军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只拖走保险型道路,国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将以缴费型社会保险制度为主体,军人不可能脱离地方,绝大多数军人最终都将融入地方,从而必须与普通国民的社会保险制度保持相通性。强调加快建设完备的军人保险制度,还在于国家经过近三十年的高速发展,已经站在了很高的发展平台,而国民经济持续增长、国家财力快速增强、社会公平意识不断提升、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步伐明显加快、军队建设客观需要,以及国家已经确立富国强军战略等,均构成了军人保险制度建设的具体背景。
在军人保险制度建设中,我认为需要把握好如下一些基本原则。一是完备化原则,应当根据军人职业风险与现实需求,建立项目完备的而不是残缺的军人保险制度,应当尽快填补军人保险的制度空白或者缺漏。二是法制化原则,应当尽快提高军人保险的立法层次,促使现行法规性文件上升到国家法律层次,即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军人保险法》,这是军人保险真正定型、稳定的条件与保证。三是国家负责原则,军队是国家的军队,维护的是国家安全与全民利益,军人的保险责任自然应当由国家承担,应当由中央政府承担。因此,明确中央财政的责任并确保经费供给应当是这一制度的重要内容。四是待遇从优原则,即军人的职业风险特殊,军人保险待遇适度从优,完全符合国内外的惯例。五是一般保障与专项保险相结合原则,即凡是能够通过一般性保障制度安排获得保障的,军人都应当有权享受,不能通过一般性保障制度安排解决的,则应当通过专项保险制度安排来解决。此外,政府负责与利用市场机制、社会力量相结合也应当是直得军人保险制度建设考虑的原则。
总之,我国新时期的军队建设和国防事业的发展离不开完备的军人保险制度的维系,我国的军人保险制度建设已经起步并取得了重要进展,但离这一制度的完备化还有相当一段距离,从而迫切需要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在全面把握国家发展与富国强军大背景的前提下,加快军人保险制变的立法步伐。
在军人保险制度建设起步十周年之际,谨以此文表示我的祝贺与期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