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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有关负责人就社会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来源: 时间:

 民间组织管理局 时间: 2008-06-13 14:18

613,民政部有关负责人就社会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问:民政部门对公募基金会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的审批程序有哪些?

答: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可登陆中国社会组织网(www.chinanpo.gov.cn),下载“公募基金会救灾募捐申请表”,填写完毕后报送至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基金会管理处。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应按照登记所在地民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报批。

没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如果以救灾名义开展募捐活动,必须应经同级民政部门批准。

 

问:民政部对社会组织从接受的捐赠中提取管理费用有何规定?

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国办发〔200839号)要求,慈善会等公募基金会开支的管理费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其自身章程的规定,并尽可能少提取或不提取管理费用,管理费用提取使用情况要向社会公布。

 

问:除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和经批准可以开展救灾募捐的其他公募基金会外,其他社会组织是否可以开展救灾募捐?

答:其他社会组织不能以救灾名义开展募捐活动,在公告发布前已经接收的救灾捐赠款物,应当在公告发布后15日内转交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捐助接收机构、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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