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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再批复同意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等四家基金会开展汶川地震抗震救灾募捐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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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民政部(2008)第108号公告关于“没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以救灾名义开展募捐活动,应经同级民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已经开展募捐活动的公募基金会在本公告发布7日内,到同级民政部门补办审批手续”的精神,近日,民政部对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等四家基金会开展汶川地震抗震救灾募捐活动补办审批手续的申请做出批复。

  批复要求获得批准开展汶川地震抗震救灾募捐活动的基金会要依照有关法规政策,制定严格的工作程序,明确纪律要求,建立责任制度。接收救灾款物必须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人负责、账款相符、账目清楚,并向捐赠人出具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要保证救灾款物真正用于灾区、用于受灾群众。按照规定,定期向民政部报送捐赠款物接收和安排使用情况。开支的管理费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其自身章程的规定,并尽可能少提取或不提取管理费用,管理费用提取使用情况要向社会公布。要主动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安排使用详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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