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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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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民优[200797

 

大兴安岭行署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各市、县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

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关于解决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医疗困难问题的通知》(民发[2002135号)、《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范围。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范围包括:具有当地农业户籍的享受抚恤和生活补助在乡老复员军人(19541031以前入伍)、在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在乡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在乡红军失散人员、参战退役人员、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原8023部队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

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行属地管理,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各地要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保障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并保证优抚对象医疗待遇从优,医疗服务优惠。

二、建立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为不断完善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在保证优抚对象原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对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费个人负担过重的给予补助。

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由各地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优抚经费结余、福利彩票公益金以及吸收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各地每年为每个农村重点优抚对象筹集的医疗补助资金原则上不低于700元,并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步调整。省级财政将根据各地农村重点优抚对象人数和医疗补助资金筹集情况,在拨付优抚经费时给予适当补助。

三、各地要将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全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范围。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有困难的优抚对象,经同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审核认定后,其所需资金部分或全部由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支付。

四、加强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的管理。各地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医疗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明确医疗补助资金申请、审批程序和补助范围、补助标准。对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临时救济、社会帮困等补助后,个人负担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经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认定,按当地规定标准从医疗补助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经过医疗补助资金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的,各地要按照农村医疗救助的相关政策,将其纳入农村医疗救助范围。

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作为农村重点优抚对象诊疗单位,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研究和制定重点优抚对象住院床位、大型设备检查检验、手术等项目费用减免的具体办法。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用药目录等合作医疗有关规定,为农村重点优抚对象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

    六、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民政、财政、卫生等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抓好落实。民政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医疗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专款专用。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研究制定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及时落实补助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医疗补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卫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优待的具体办法,要加强对提供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范围,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建立健全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档案,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落实优质服务措施。

 

黑龙江省民政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卫生厅

 

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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