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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行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社会化发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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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民文〔2007181

各省辖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了全面落实优抚政策,保障优抚对象权益,加强抚恤补助资金管理,减少资金发放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抚恤补助金及时足额兑现,经研究,决定从20081月起,全面推行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社会化发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依托“金保工程”、“金财工程”等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信息资源的整合和共享,积极推进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通过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等金融机构,直接将优抚资金发放到户。

二、县(市、区)级民政部门应本着方便优抚对象领取的原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协调确定一家金融机构,统一为享受抚恤补助的每个优抚对象开设个人存款帐户,代发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已经实行涉农资金“一卡(折)通”的优抚对象,应将优抚资金纳入“一卡(折)通”发放。

三、抚恤补助资金按季度发放,具体发放时间由县级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抚恤经费预算,结合上级财政补助资金,足额落实本级财政配套资金。并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优抚对象名册和相关数据,将优抚资金及时拨入同级民政部门或直接拨入代发金融机构,民政部门要在规定时间拨入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按照民政部门提供的发放名册和相关数据在规定时间发放到优抚对象个人帐户。优抚对象凭有效证件和存折到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抚恤补助金。

边远山区和行动不便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经费的发放,可由当地民政、财政部门协商采取适当的发放方式,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保证补助资金落实到位。

四、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社会化发放的动态管理,每年要对享受抚恤补助的对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审核,及时掌握优抚对象增减变化情况,按有关规定落实新增和减员优抚对象的各项待遇,及时更新数据库,并向受委托的金融机构提供更新后的发放名册和相关数据。

全面推行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社会化发放,是优抚资金发放方式的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优抚对象的切实利益,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各负其责,确保各项优抚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优抚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民政部门要与金融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各方职责和义务,不得抵扣任何款项和债务,确保优抚资金及时、安全、足额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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