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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省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来源: 时间:

青政法〔200775 

 

各州市地党委政法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军分区政治部:

现将《青海省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若干规定(试行)》印发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青海省委政法委员会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           青 海 省 公 安 厅

 

青 海 省 民 政 厅          青 海 省 司 法 厅

 

青 海 省 财 政 厅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         青海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青海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青海省军区政治部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青海省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依法妥善处理涉及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权益的纠纷和案件,促进部队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全省维权工作的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是“平安青海”和部队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军地应密切协作,齐抓共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建立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党委政法委牵头召开,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司法、财政、劳动保障、国土资源,人防办公室、双拥办公室、军事机关为成员单位。

省级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军区政治部,办公室主任由省军区政治部副主任担任,副主任由省委政法委、省高级人民法院和青海军事法院有关领导担任,成员由成员单位指定人员担任。州(市、地)、县(市、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办公室主任由军事机关主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及成员由军地相关职能部门人员担任。

第四条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应从本地区实际出发,设立专门审理涉军案件的合议庭,涉及该类案件数量多的人民法院应创造条件设立专门审判庭,以确保案件的公正高效处理。审理该类案件,应当邀请驻地现役军人为人民陪审员。

第五条  省、州(市、地)法律援助中心在省军区、各军分区(警备区)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负责维护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并制定相应的工作办法。

第六条  省军区政治部设立法律顾问处。各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设立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法律咨询站,站长由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一名政工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政治工作干事担任。

省、州(市、地)、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厅(局)、民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等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设立维权工作组织或指定专人负责维权工作。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七条  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1、依法公正。处理涉军纠纷和案件,应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切实依法保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

2、及时高效。处理涉军纠纷和案件,要努力提高办案效率,缩短办案周期,做到快受理、快审结。

3、密切协作。各部门保持经常联系与沟通,注重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联席会议职责:

1、领导维权工作,研究重大问题,组织较大维权活动,作出重大决策。

2、协调处理辖区内重大涉军纠纷和案件,及时解决、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推广典型。

第九条  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

1、负责落实联席会议各项决定,研究提出维权工作的意见建议,承办日常事务。

2、负责组织、指导、检查、督促维权工作。

3、处理来信来电来访,受理涉军纠纷和案件的咨询投诉,依法调处影响重大的涉军纠纷和案件。

4、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意识。

第十条  人民法院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职责:

1、负责审理涉及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权益的纠纷案件,做到依法快受理、快审

2、加强诉讼调解,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注重总结经验,积累经验,推广经验。

3、依法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军人军属实行减、缓、免交诉讼费。

4、开展送法进军营活动,协助部队搞好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咨询。

5、加强与部队、军人的联系,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职责:

1、维护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

2、为军人、军属提供法律咨询和代书。

3、对法律援助申请进行资格和条件审查。

4、负责向同级法律援助机构移送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案件,并出具工作站初审建议函。

5、做好法律援助建档事项和统计工作。

6、其他应当由法律援助工作站办理的事项。

第十二条  省军区法律顾问处和各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法律咨询站职责:

1、认真落实军队法律服务协作机制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理涉军纠纷和案件。

2、调查掌握实际情况,做好与涉法部队和军人军属的沟通协调、教育稳定工作。

3、开展军营法律咨询服务活动。

第十三条  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其它部门职责:

1、各级党委政法委要加强协调,统一执法思想,对严重危害国防利益、严重侵害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涉军纠纷和案件,进行协调和督办。

2、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对危害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依法监督有关部门立案查处、提起公诉;依法受理部队和军人军属提出的申诉和控告。

3、各级公安部门要认真查处侵犯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刑事和治安案件,做到及时立案、尽快侦破、依法处罚。

4、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法落实现役士兵的抚恤优待政策,按规定接收并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5、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行使劳动保障监督检查权,及时查处侵犯军属合法劳动权益的违法行为。

6、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侵犯军队和军人军属有关土地权益方面的纠纷、案件进行执法监督和查处,依法保护军队房地产以及军人军属的宅基地、土地征收征用、拆迁中的合法权益。

7、各级人防部门负责对侵犯人防设施或危害战时人防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8、各级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发挥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协调职能,加强对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的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应坚持以下制度:

1、会议制度。各级维权工作联席会议定期不定期召开,听取汇报、通报情况、座谈交流、研究问题、部署工作。

2、督查制度。省维权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每3年,州(市、地)、县(市、区)维权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各级维权职能部门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维权检查,以掌握情况、解决问题、推动发展。对重大复杂或久拖不决的涉军纠纷和案件进行督查,跟踪抓落实。

3、培训制度。多层次、多渠道开展培训工作,不定期组织维权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推广交流经验。

4、协调制度。处理涉军纠纷和案件时,应加强与涉法部队和军人军属所在单位的沟通,听取本地军事机关的意见,做到信息互通。

5、奖惩制度。对维权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凡涉军纠纷案件解决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和双拥工作先进个人,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十五条  省、州(市、地)、县(市、区)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经费,每年列入同级政府预算。各职能部门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所需经费,在各自的经费预算中统筹解决。

 

第七章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1、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具有军籍的学员和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在编职工以及战时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2、军属是指军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未成年弟妹,由军人赡养的其他亲属。

3、维权是指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

4、移交地方安置的残疾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视为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视为军属。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文件、通知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青海省双拥办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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