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解决全县重点优抚对象在生活上的困难,让革命战争年代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为国家流过血、流过汗的优抚对象今天不再因生活困难而流泪,使他们的生活水平真正达到或略高于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大余县建立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即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调整,随着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而提高的一种经费增长机制。
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机制所涉及的对象,限于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具体指享受定期抚恤的革命残疾军人和革命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以及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苏区老干部、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1、革命残疾军人的残疾抚恤金标准,以本县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以县统计局颁布数据为准)为参照基数(100%),即一级因战残疾军人的残疾抚恤金不低于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水平(100%),一级因公残疾抚恤金不低于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的99%,一级因病残疾抚恤金不低于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的98%;二级因战残疾抚恤金不低于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的90%,因公不低于89%,因病不低于88%;三级因战残疾抚恤金不低于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的80%,因公不低于79%,因病不低于78%;四级因战残疾抚恤金不低于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的70%,因公不低于69%,因病不低于68%;五级因战残疾抚恤金不低于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0%,因公不低于45%,因病不低于43%;六级因战残疾抚恤金不低于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的40%,因公不低于38%,因病不低于33%;七级因战残疾抚恤金不低于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的30%,因公不低于27%;八级因战残疾抚恤金不低于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的20%,因公不低于17%;九级因战残疾抚恤金不低于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的10%,因公不低于9%;十级因战残疾抚恤金不低于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的8%,因公不低于7%。
2、“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以本县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以县统计局颁布数据为准)为参照基数,凡城镇户口的革命烈士遗属年抚恤金按不低于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按不低于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8%发给,病故军人遗属按不低于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3%发给;农村户口的革命烈士遗属年抚恤金按不低于上年度农民人均收入水平的75%发给,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按不低于上年农民人均收入水平的74%发给,病故军人遗属按不低于农民人均收入水平的73%发给。
3、红军失散人员、苏区老干部的定期定量补助标准按不低于本县上年度农民人均收入水平的80%发给。
4、在乡老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标准,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按不低于本县上年度农民人均收入水平的80%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和参加抗美援朝战争的,按不低于上年度农民人均收入水平的65%发给;建国后入伍未参加抗美援朝战争的,按不低于上年度农民人均收入的55%发给。
5、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标准按本县上年度农民人均收入水平的20%发给。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调整,高于国家民政部、财政部规定的最新标准的部分,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列入预算解决;低于民政部、财政部颁布标准的,仍按民政部、财政部颁布的标准。县民政局应在每年初根据民政部、财政部的现行标准对照我县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和农民平均收入进行对照核算,编制出需要县财政解决的经费预算,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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