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委政法(2008)117号
各区县党委政法委,市一、二中院、市检察一、二分院、市监狱局、市劳教局,各区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区县公安(分)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各区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区县人民武装部:
现将《上海市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机制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员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司法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上海警备区政治部
上海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上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上海市拥军优属基金会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机制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本市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机制,妥善处理好涉及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纠纷和案件,维护社会和部队的安全稳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机制,是新形势下双拥工作和政法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平安上海”、和谐社会建设和部队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军地应密切协作,齐抓共管。
第三条 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坚持军地协作、依法办事、及时高效、确保稳定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上海市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领导小组是维权工作的领导机构。组长由市委政法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警备区副政治委员和市委政法委副职领导、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一名副职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警备区政治部、市双拥办、市人防办、市拥军优属基金会各一名副职领导担任。
上海市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警备区政治部。主任由警备区政治部副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市委政法委和上海军事法院有关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 各区(县)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领导小组是辖区维权工作的领导机构。组长由同级党委政法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区(县)人民武装部和区(县)委政法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一名领导担任,成员由公安、民政、司法、财政、劳动保障、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双拥、人防及军事机关等部门领导担任。
各区(县)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区(县)人民武装部。主任一般由区(县)人民武装部领导担任,副主任及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领导担任。
第六条 全市各级法院由相对固定合议庭专门审理涉及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案件。根据需要,可邀请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驻地现役军人或双拥工作人员为合议庭的人民陪审员。
第七条 各区(县)法律援助中心设立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站,工作站站长由区(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兼任,成员由法律援助中心专职人员和执业律师担任。
第八条 警备区政治部设立法律顾问处。各区(县)人民武装部政工科设立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法律咨询站和本区(县)法律援助中心军人军属分中心。
区(县)人民检察院及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双拥办、人防办等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设立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组织或指定专人负责该项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领导维权工作,研究重大问题,推进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法规政策。
2、组织协调处理重大涉军纠纷和案件。
3、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推广典型,检查督促工作落实。
第十条 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负责落实维权工作领导小组各项决定,研究提出维权工作的意见建议,承办日常事务。
2、按照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建立全军解决基层涉法问题协作机制的要求,负责处理发生在本市的军人军属涉法问题,做好维权案件受理、申请协作、配合处理等相关工作,组织协调各维权组织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维权活动,跟踪反馈工作情况。
3、主动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取证、调解协商、定纷止争,积极做好官兵及其亲属的思想工作。
4、加强对维权工作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探索,提出可行性对策。
5、组织学习交流和人员培训,组织维权工作宣传。
6、负责司法救济的受理、协调和申报。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案件时的职责:
1、依法审理涉军案件,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快执。
2、加强与部队、军人军属联系,听取意见、建议。
3、依法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军人军属实行减、缓、免交诉讼费。
4、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咨询。
第十二条 各区(县)法律援助中心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站职责:
1、依法、及时为部队和军人军属提供诉讼、非诉讼等各种法律帮助。
2、主动为部队和广大官兵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3、积极参与辖区部队的普法教育。
第十三条 各区(县)人民武装部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法律咨询站、法律援助中心军人军属分中心职责:
1、会同地方有关部门,全面掌握辖区军事管理区、军工企业及驻军、辖区军属等情况。
2、接受军队司法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执行有关法律服务工作的规定。
3、与本区入伍的现役军人所在部队建立联系,协助部队做好涉诉涉法军人军属的思想工作,促进部队稳定。
4、加强自身建设,努力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服务保障能力。
第十四条 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其他部门职责:
1、各级党委政法委要加强协调,统一执法思想,对严重危害国防利益、严重侵害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涉军纠纷和案件,进行协调和督办。
2、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对危害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依法监督有关部门立案查处、提起公诉;依法受理部队和军人军属提出的申诉和控告。
3、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查处侵犯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刑事和治安案件,做到及时立案,尽快侦破和处罚。
4、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各项优抚安置政策,做好优抚安置工作。
5、各级房屋土地资源管理部门要对侵犯军队和军人军属有关房屋土地合法权益方面的事件、纠纷进行执法监督和查处,保护军队、军人军属的房地产合法权益。
6、各级人防部门负责对阻挠人民防空建设和侵害人民防空设施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7、各级军队政治机关要做好涉诉涉法部队和军人军属的法制教育和稳定工作,如实反映案情,加强协调沟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理涉军纠纷。认真受理“军营148”法律服务热线的咨询。
8、市拥军优属基金会按程序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实施司法救济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应坚持以下制度:
1、例会制度。市、区(县)两级维权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1次例会,维权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召开2—3次例会,研究工作、通报情况、交流经验、查找问题、部署工作。
2、检查评比制度。市维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各区(县)维权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评比,适时通报表彰。各区(县)维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年底要认真对一年来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表彰先进。
3、交流培训制度。可以采取集中与自行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定期组织维权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
4、建档联系制度。对在本辖区的军人建立维权档案,为每一名辖区官兵和从辖区入伍的官兵办理、发放法律服务联系卡,并开通法律服务热线电话,结合开展双拥工作、国防教育以及“故乡指导员”、军地走访慰问等活动,及时了解维权信息,解决维权问题。
各级维权机构要在进行登记统计时将涉军案件单列统计。
5、疑难问题会诊制度。各级维权机构遇到棘手问题时,要及时提交本级维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各维权机构的人员及时进行会诊,共同研究解决办法。
6、司法救济制度。对军属关系在沪的军人及其家属实行司法救济制度。司法救济按照政府为依托,社会为辅助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经过司法、行政机关确认,其应得的财产权益又因非自身原因确实不能实现时,可通过司法救济方式来保障其部分财产权益。司法救济,由市、区(县)维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登记受理,经审查程序确认后,由上海市拥军优属基金会实施。
7、宣传推广制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宣传维权工作机制的制度程序,宣扬维权工作先进典型,营造依法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社会氛围。
8、一票否决制度。维权工作扎实有效的区(县),在评比双拥模范城时可适当加分。凡维权工作不实、解决涉军纠纷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区(县),不得推荐为双拥模范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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