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政法[2008]66号
各市(州)、县(市、区)党委政法委员会,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市(州)、县(市、区)公安(分)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各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各市(州)武警支队,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
现将《四川省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机制若干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四川省委政法委员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司法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四川省军区政治部
武警四川省总队 四川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四川省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机制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妥善解决涉及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纠纷和案件,巩固国防,提高部队战斗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维权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立健全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机制,是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四川和加强部队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依法进行。
第三条 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统一领导、军地协作、依法公正、及时高效、维护稳定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四川省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领导小组是全省维权工作的领导机构。组长由省委政法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省军区副政治委员、省委政法委副书记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担任,成员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省人防办、省双拥办、省军区政治部和武警四川总队各一名副职领导担任。 四川省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省军区政治部。主任由省军区政治部副主任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省委政法委、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军区政治部各一名处级领导以及成都军区直属军事法院各一名领导担任,成员由维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指定人员担任。 第五条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法院设立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合议庭,由本级法院一名业务庭庭长和相关审判人员组成,可依法邀请经人大任命的具有人民陪审员资格的驻地现役军人为合议庭成员。中、高级人民法院应加强对基层法院审理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案件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建立健全省、市(州)、县(市、区)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法律援助工作站。该法律援助工作站负责人由部队团以上单位政治部门派员担任,成员由法律援助中心专职人员、执业律师和驻军法律服务人员等担任。 第七条 省军区法律顾问处、各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法律咨询站,是部队系统涉军维权工作法律服务机构。法律顾问处主任由省军区政治部秘书群联处处长担任,法律咨询站站长由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一名政工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政治工作干事担任。 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厅(局)、民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等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确定专门的机构或人员负责涉军维权工作。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八条 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l、依法公正。处理涉军纠纷和案件,必须依法公正,切实保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
2、及时高效。处理涉军纠纷和案件,应快受理、快移送、快解决、快反馈。
3、密切协作。各部门保持经常联系,确保网络畅通。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领导小组职责: 1、领导维权工作,研究重大问题,组织大项活动,作出重大决策。 2、组织协调处理重大涉军纠纷和案件。 3、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检查督促工作落实。 第十条 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负责落实维权工作领导小组各项决定,研究提出维权工作的意见建议。 2、承办维权日常工作,处理来信来访,认真受理维权咨询,协调处理重大涉军纠纷和案件。 3、组织学习交流和人员培训,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全民国防观念和法律意识。 第十一条 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合议庭职责: 1、依法加强诉讼调解、和解,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2、加强与部队、军人军属联系,开展送法进军营活动,协助部队搞好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咨询。 3、依法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军人军属实行减、缓、免交诉讼费。 第十二条 法律援助中心的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法律援助工作站职责: 1、按规定为部队和军人军属提供法律援助。 2、为部队和军人军属解答法律咨询。 3、在驻军较多的单位设立法律援助联络点,开展法律服务和送法进军营活动。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处和各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法律咨询站职责: 1、认真落实军队法律服务协作机制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理涉军纠纷和案件。 2、了解掌握部队和军人军属涉军纠纷和案件的基本情况,做好沟通协调、教育稳定工作。 3、开展军营法制教育和法律服务活动。 第十四条 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其他部门职责: 1、各级党委政法委要加强协调,统一执法思想,对严重危害国防利益、严重侵害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涉军纠纷和案件,进行协调和督办。 2、各级人民检察院主要是对危害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依法监督有关部门立案查处、提起公诉;依法受理部队和军人军属提出的申诉和控告。 3、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案件管辖分工认真查处危害涉及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刑事和治安案件,做到及时受理、尽快调查和依法处理。 4、各级民政部门要按有关政策做好服役士兵的优待及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 5、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行使劳动保障监督检查权,及时查处侵犯军人军属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6、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侵犯国防利益、军队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土地违法行为,依法保护军队和军人军属涉及土地方面的合法权益。 7、各级财政部门要按要求将各项保障经费划拨到位,确保专项经费专门使用。 8、各级人防部门负责对侵犯人防设施或危害战时人防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9、各级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发挥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协调职能,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五条 各县(区、市)、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维权工作的专职武装干部,负有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责,在人民武装部的指导下开展涉军维权工作。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应坚持以下制度: 1、例会制度。各级维权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召开1次例会,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召开2次例会,通报情况、研究问题、部署工作。 2、督查制度。省维权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市、县(市、区)维权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组织一次维权检查。对重大复杂或久拖不决的涉军纠纷和案件进行督查,跟踪抓落实。 3、报告制度。各级维权工作办公室每年要将各部门工作情况综合,专题报告维权工作领导小组。处理重大涉军案件纠纷,应随时报告,主动听取领导小组和军事机关意见。 4、联系制度。处理涉军纠纷和案件时,应加强与涉法部队和军人军属所在单位的的沟通协调,听取本地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的意见,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5、奖惩制度。对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实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凡因涉军纠纷案件解决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人员培训
第十七条 省、市两级每年应采取在职与离岗、专业与综合相结合,组织维权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内容包括维权政策、国防法律法规、涉军案件办案程序等。
第七章 经费保障
第十八条 省、市(州)、县(市、区)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所需经费,每年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1、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具有军籍的学员和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以及战时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2、军属是指与军人有直系血亲或姻亲关系近亲属,由军人赡养的其他亲属视为军属。 3、维权是指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四川省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各市(州)、县(市、区)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参照本规定第四条设立。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所发布的文件、通知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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