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配偶在安置地已分配住房,其住房面积已达到居住标准,一般不再分配住房,如要求分配住房,应将原住房交回,不得同时占用两处住房。对人口较多居住拥挤的营职以下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可酌情留一部分原有住房。